保额变更 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缴费能力或保障需求的变化申请变更保额,具体可分为主险加保、主险减保、附险的加保或减保、附险的新增或取消。 变更后续期保费按新保额重新确定。主险减保部分按照解约处理,附险取消或减保应退还相应的未到期责任保费。
以下为具体变更种类:
主险加保
投保人缴费满两年且保单的保险期限满两年以上时,投保人可于保单缴费日前的一段时间内申请加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在加保申请单上填写财务和健康告知事项,并交由保险公司核保。每次加保的金额不得超过加保前保额的20%,并且累计保额必须低于投保规则规定的上限。加保次数没有限定,但必须等到上次加保生效日已满两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请加保。
主险减保
投保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可以申请减少险种的保险金额,但是减少后的保额应在投保规则限定的最低保额之上,且变更后主附险的总保费应不低于最低保费数。减保的部分按退保处理,不允许退保的也不允许减保。主险办理减保后,其附加险的保额也将作相应调整。附加险减保或取消 投保人可以在保单有效期内申请这一项变更,或是因主险减保而自然引起附加险减保或取消。另外,当附加险应缴保费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缴纳,附加险将自动取消。附加险减保部分将退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附加险加保或新增
投保人可于保单应缴费日前的一段时间内提出附加险的增加或加保的申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在申请书上填写财务及健康告知事项,并交由核保人核保。附加险保额与主险保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而且新增附加险的缴别与主险缴别一致。
缴费方式变更
除了趸缴外,寿险保单的缴费期都较长,客户可以选择的缴费方式有年缴、半年缴、季缴和月缴。由于客户经济状况或缴费意愿的改变,客户可以申请缴费方式变更。但变更的次数会受到一定的限定。而且主险缴别变更时其附加险缴别应同时调整。
收费方式变更
平安公司为了方便客户缴纳续期保费,提供多种收费方式,如公司派人上门收费(人工收费)、银行转帐收费、客户自缴等方式,客户在缴费期间内,可以根据自身的方便要求变更收费方式。
缴清保险
保单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负债,除保险解约时退还投保人外,还可以把现金价值看成一次缴清的保费或某保险金的现值,从而变更过去保险契约的内容,或在现金价值的限度内自动垫缴保费,使保险契约继续有效。投保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处理这种现金价值,投保人对现金价值的选择称为保险选择。 所谓缴清保险,是指投保人因故停缴保费时,以保单当时具有的现金价值作为余下保险期间的一次性保费,使保险金额减少,保单继续有效的一种保险选择方式。 减额缴清后的结果和对客户的影响:保额降低,保障也随之降低;缴清后不得恢复原契约;缴清后不得办理保额变更、新增附约等项目;主险缴清后附险应办理终止或按条款约定办理缴清(目前公司只有附加万寿两全同时办理缴清)。
缩短缴费期
在缴费期限内,投保人由于经济状况或其他投保意愿的变化,往往会提出缴费期限变更,但会受到保单条款中缴费期限档次的限制。当缴费期限缩短时,应补缴已缴期间保费差或责任准备金差。
自动垫缴保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仍未缴交保费,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用保单现金价值垫缴保险费,使保单继续生效,这相当于发放贷款,要按规定收取利息。当自动垫缴保费本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保单失效。
年金或满期金给付
寿险公司按条款约定的条件给付年金或满期金,包括给付前客户名单的确认、给付通知以及按不同给付方式按期准确将有关年金或满期金安全送达相关受益人手中。
提前给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保险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六个月以下者,可向保险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申请金额以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保险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保单贷款
投保人在缴费期满两年且保险期限满两年后,可以申请保单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保单可贷金额,贷款最长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息依条款具体规定。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偿还,如果到期不还,当贷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合同效力自行终
解约
投保人于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交足两年保费的,公司在收到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两年保费的,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若客户在保单遗失的情况下要求解约,应先挂失15天后方可办理。
资料变更
包括保户资料变更、保单资料变更、被保险人职业变更等等。
投保人变更 在保险期限内,当寿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发生变动或死亡,不能继续履行缴纳续期保费或其他相关义务时,可以由投保人申请变更,若投保人死亡,可以由投保人继承人指派一名代表,但变更后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变更受益人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受益人。受益人通常可以分为生存受益人、身故受益人、疾病受益人和伤残受益人。受益人变更含受益人更换、增加、受益比例、受益顺序等变更,并包含受益人姓名及有关资料的变更。受益人变更时可以确定多名受益人,我国保险法明文规定: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受受益权。 以下情况下不能变更受益人:疾病受益人、伤残受益人及各项医疗津贴的受益人都限定为被保险人本人,不受理指定或变更;发生死亡理赔后不得变更身故受益人。
保单迁移
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因为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同时发生居住地变迁,为方便交纳保费和申请理赔,可申请保单迁移,将保单由签发地转移到迁居地。在办理迁移时,客户的责任准备金、增值额和多收或预收的超收保费将随客户资料一同由迁出地转移到迁入地,保险责任从办理迁出手续次日零时发生转移。
被保险人资料错误更正
被保险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或身份证号码因客户的过失而填写错误时或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更正被保险人的有关资料。变更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提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以户口簿、出生证等代替)。如果身份证号码的变更引起了年龄的变化,还应同时办理年龄的变更。
投保人资料错误更正
投保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或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因客户的过失而填写错误时或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更正有关资料。变更时投保人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补发保单
由投保人携带有关证明向签发保单的原保险公司申请补发。
复效 因为投保人歉费等原因,保单可能提前失效。寿险保单一旦中止,被保险人将失去保障,如果客户重新投保,由于年龄增大,相应的保费也增加,而且此时被保险人的身体状态能否符合投保要求也难以确定。因此,为了保障客户的权益,一般寿险合同都约定,效力中止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两年),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没有异常且符合承保条件,经寿险公司同意,补缴应缴未缴保费及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后,可以恢复原保单的效力。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